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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知识
浅谈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注意事项
2014年01月10日 09:13


    我们先介绍一下什么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含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指商标权人将其注册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被许可使用人支付费用而签订的合同。商标权人为许可方,另一方则为被许可方。商标权许可实施合同生效后许可方并不丧失商标权,仍为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标的是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 ,这是商标使用许可与商标权转让合同的区别。

    在目前的市场中,许多企业在扩大经营规模时会遇到商标使用许可的情况,比如对外招募加盟店或是在各地区招募代理经销商。下面简单介绍一下许可的类型和注意事项。

许可有三种类型:

(1)独占使用许可

  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时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2)排他使用许可

  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3) 普通使用许可

  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以上三种类型,商标注册人即许可方可以根据本公司的市场战略规划选择相应的类型。作为许可方,在订立许可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商标许可使用的时间,比如是一年还是三年,其次要明确约定许可使用费的金额,是定额的还是按照基数递增(王老吉与加多宝在商标许可使用中的纷争就在于此,另外广州老字号餐饮商标“莲香楼”的许可合同纷争也在于此),同时要明确约定商标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指定的商品以及明确被许可方是否有权向下再次许可。许可方还应起到对被许可方的监督作用,监督被许可方合同执行情况,质量及服务或是销售额等是否达到要求,如果不能达到双方约定的要求,就应该及时向商标局提出提前终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申请。

    当然,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提前终止申请需要向商标局提交双方签订的终止合同或仲裁机关做出的终止决定。因此,最好在订立许可合同时把提前终止的条件写进合同。

    在这里也特别提醒一下被许可方,当您在签订合同时要先了解许可方许可的商标是否为取得注册证书的已注册商标,因为近期遇到多位客户咨询,他们与许可方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的商标其实是申请中的商标,还没有取得注册证书,这样的商标会存在被驳回的风险,商标一旦被驳回,将给被许可方带来很严重的经济损失。另外由于商标不是已注册的商标,所以这样的合同是不能向商标局进行备案的,因此这样的合同也就不会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本文由北京润诚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尹红整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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