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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知识
发现自己的商标被抢注怎么办?
2013年12月23日 19:50

    今天接客户的咨询电话,查到自己的商标被抢注。给了他相应的建议后,在此认为这种情况并非偶然,写出来供广大申请人知悉。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利人可以选择以下两个法律途径来主张权利:

1、就初审公告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被抢注人发现系争商标正在异议期,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初审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申请注册的,如果在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及时发现,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

2、就已经注册的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

    被抢注人发现时,系争商标已过异议期,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注册的,可以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驰名商标不受5年时间限止)。

    当事人在向商标局申请异议,或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争议、主张权利时,应当结合商标抢注行为的构成要件来陈述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

    这些证据应侧重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商标注册人主观上具有恶意的证据(例如双方当事人之间与争议商标有关的商品购销合同、往来信件,商标注册人向权利人索要不合理的高额“商标转让费”的书面证据);另一方面是权利人在先使用、宣传争议商标的证据(例如权利人与商标设计、标识印刷单位之间的委托合同及相应单据,有关商标的广告制作、发布合同,刊登商标广告的报纸、杂志,有关商标商品的购销合同及发票等)。当事人在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件时,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例如,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异议、争议裁定申请,尽可能在期限内一次性提交有关的证据材料。为了使自己的主张得到有力的支持,当事人应尽量提交那些有较高公信力的证据,例如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由专门机构保管的历史档案、在具有较大影响的新闻媒体上刊登的有关商标的宣传材料,以及当事人去公证过的证据等等。

    还有一点比较重要的也是很多当事人容易忽视的:建议当事人在申请异议或争议时,同时将被异议或争议申请提交申请。这样的风险是异议或争议不成功,则此商标申请不成功;如果商标异议和争议成功则此商标归异议或争议人所有。相比异议和争议而言新申请的费用则是比较低的,建议一步到位,做好相关的准备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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