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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知识
商标权与域名的冲突
2013年11月15日 17:28

来源:天极网

域名(Domain Name),又称网址,简单地讲就是上网企业单位的名称,是一个通过计算机登上因特网的单位在该网中的地址。域名的作用类似电话号码,但域名又是有意义的字符,具备相应的文字含义,从这一点上来看域名又象是商标或商号。也正因为如此,商标和域名易产生冲突。

   域名域名集功能性和识别性于一体,也是一种商业标记,构成一种全新的知识产权客体。域名构成一种商业标记权,法律就应给予其行之有效的保护。商标权是传统的知识产权,世界各国都有完善的法律保护,其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都十分明确,理论研究也比较深入。而域名的注册一直只是基于技术上的需要,并未考虑到企业的商业利益与目的,因此对于保护企业的这种知识产权存在很多问题,对这一新兴的知识产权客体,已受到国际上的高度重视,但各国还不可能很快就有完善的法律保护措施。在目前环境下只能结合域名自身的特点,根据民法的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援引商标法中的一些规定,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进行保护。

  域名和商标的冲突,除媒体上一度广泛关注的法庭外的域名战外,广东科龙公司因 为“kelon”域名被抢注,正式将一家企业告上法庭 ;另外两家企业也因为域名“pda”,官司在北京一中院难解难分 ,而跨国公司宜家公司就“ikea”域名状告北京国网公司则成为首例涉外域名官司 。

  域名类似商标,但并非象某些媒体上所讲完全就是“商标” ,至少下面域名的不同于商标的两个特性值得注意:第一,商标的注册和保护是按商品或服务类别进行的。同一文字商标有可能被不同企业同时使用,只要他们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不同就会为法律所认同(驰名商标有特别的规定)。而域名则不同,在同一个域位(如“.com”)上,绝不可能允许两个相同的字符同时出现,哪怕他们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相去甚远。其二,商标的注册和保护标准是相同或近似。一个商标如果和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且他们二者的厂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又相同或相似的话,则商标局会依法驳回申请,如在实际生产经营中使用则可能构成侵权。而对于域名来说则不同,两个域名,只要不是完全相同,则绝对可以共同存在,比如有人注册“abc”的域名,你完全可以再注册一个“abc_”,因为只有稍加改动(哪怕只加了一个“_”),其所对应的数字便完全不同,因特网中的计算机足可识别,绝对不会混淆。将域名归为商标权是不合适的,而且域名和商标发生冲突,即将别人的已注册商标去申请域名注册,本身并不一定当然构成侵权。

   所以对域名的性质,要有恰如其分的估量和评价。和一般传统的知识产权客体相比,域名有哪些特点呢?首先,从地域上看,域名借以存在的因特网是全球范围没有国家、地域划分的,域名一旦获得,即可全球使用,如此广泛的地域对于商标来说,只有驰名的(还要看各个国家是否认可)才能获得这种地位。其次,从时间性来说,域名一旦获得可以永远不变,因特网的管理者并未要求域名象商标那样适期续展(一般管理机构要求交少量的维护费),也未要求必须在商品(或服务)上持续使用,除非你自己放弃这个域名,否则它将一直有效。另外,从专有性来说,域名的唯一性是由技术特性决定的,无论该企业地理位置是否变动,域名总是不变的,且不论公司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然后才象商标那样依靠法律权威确立,因此,一旦获得,别人无法使用。

   在域名的确权注册上,目前国内外的注册机构采取的是比较简单的登记程序,都采用先申请原则--先申请先注册,域名即归谁 。这是符合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原则的。此外,在不同权利冲突而产生争议的解决上,大陆基本采用的是保护在先原则。如按保护在先的原则,则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就可能延伸到因特网上 ,这种延伸很显然又与域名注册的先申请原则矛盾。因此,法律操作上应有相应的协调程序,大陆颁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注册域名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第二十三条规定,域名和注册商标、商号冲突时,注册商标或商号持有方若未提出异议,则域名持有方可以继续使用其域名;若注册商标或商号持有方提出异议,经确认后,域名持有方将被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域名服务自动停止。

   这个《管理办法》试图规范域名和商标的冲突,但由于经验不足,考虑不周,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许多问题。首先,尽管规定注册域名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但真的去注册了,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通常会批准。其次,《管理办法》未考虑域名与商标的注册时间顺序,单纯强调商标权的保护,如果域名注册在先,他人根据域名注册了商标,并根据获得的商标权对域名提起异议时,就使得域名注册人作为在先权利人反倒处于一种不利的地位,显失公平。再次,《管理办法》没有规定提出异议的时间范围,使得注册的域名的效力处于一种待定的状态,其效力的最终确定取决于商标权人是否提出异议,易给商标权人滥用商标权以可乘之机。最后,由于商标注册是按照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进行申请的,同一商标有多个注册人(在不同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别上),再考虑到商号方面,有权提出异议的人可能不只一个,缺乏操作性 。CNNIC在实践中的做法是,一旦域名被注册,原有的商标权人的“异议”就要求得向法院提出,“经确认”也是指法院确认,CNNIC处于超然的地位,据笔者的了解,CNNIC从未接受异议,更未实施“30日后域名服务自动停止”。在“ikea”案中,被告国网公司的律师就提出原告不应告国网公司,而应提起行政诉讼,告CNNIC。

  笔者认为关于商标权和域名的冲突解决,既要考虑到保护在先的原则,又要结合因特网自由、开放的特色,保证域名注册时先申请原则的落实。比照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提出异议就应在一定的时限内提出,当然恶意抢注的不受时间限制。大陆法院在域名“pda”的案例中,原告作为“pda”商标的权利人并未获得一审法院的支持,法院的判决指出,注册商标“pda”非驰名商标,且“pda”在电脑行业是Personal Digital Assistant的缩写,被告注册域名“pda”并未侵权。对于部门规章《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法院就不视为判决的依据,仅作参考。这似乎表明,大陆法院赞同部分学者的观点,认为商标等在先权利并不当然延伸到域名,仅在驰名商标的条件下,才会考虑保护范围扩大到域名。

(作者:weblaw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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