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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知识
关于尼斯分类的修改而引发的案件思考
2013年10月30日 14:18

关于尼斯分类:

尼斯分类是指《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尼斯是法国地名。《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于1957年6月15日在法国尼斯签订,我国在1993年7月1日实施商标法修改案后,也开始使用国际服务分类法。我国是尼斯联盟的成员国,《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已经尼斯联盟第二十一次专家委员会会议进行修改,形成《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十版。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要求,我国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十版。

关键点说明:

第八版和第九版尼斯分类表中规定1202小分类中共分三个自然段,备注“二”为:“每部分商品或类似商品,同时,若在先权为(一)、(二)部分商品时,在后申请的1202所有商品均与其判定为类似商品,仅若在先权为第(三)部分商品时,不影响其他人再在第(一)、(二)部分商品上注册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事件起因:

今天表述的是我的客户(本案中为:被异议人)在09年在12大类的第1202的第(三)部分的商品,之后1202的第(二)部分在2010年被他人(本案中为:异议人)申请,客户当时发现后给我打电话问我对他有没有影响?依据当时的分类标准我告诉他影响不大(我客户当时的产品刚做一年多,远远达不到能异议掉对方商标的实质的证据和理由,且异议成本较高,对于这样的情况我没建议他提异议。事实上这样的情况,也不是没有应对措施,在此先不论。现,看到2010年申请的商标对我的客户商标提出异议,真的是感慨呀)。

之后我的客户对商标的字体部分不是很满意,于是在2011年又修改了字体重新申请了与09年确权成功的商标。遗憾的是这次申请被2010年的商标所有者提出异议。理由是认为我客户这件商标以及商品与他在2010年申请的商标近似,我想说明的是:为何他们忽略掉我客户2009年的商标申请,事实上被异议的商标是2009年(早于他2010年)的完善和规范化申请而已,不确定这件异议的产生是异议方的代理公司没有经验为了追求利润而误导造成还是申请人坚持要恶意提异议造成的?当然,本案的最终的结果显而易见。做为专业的代理人理应有这个异议前调查的义务(当然代理人尽责了,而异议人坚持异议的另当别论),如此看来,我认为异议人侵犯被异议人的商标权的理由会更有法律依据。

现在分类表规定,因把之前版本的1202的第(三)部分挪到现在新增的1211部分,所以不细了解来龙去脉还真的有可能会被误认为我的客户侵权了呢。

无独有偶,让我联想到了在09年遇到的一件关于分类表变化而引起的商标异议的案件,1994年申请的第五类第780203号商标与2006年申请的第十类第5339447号商标因产品功能近似而被在先权人提出异议,异议最终成功,被裁定被异议商标我效就是因为分类表的修改而导致的审理问题。

总结:

这类的情况从我从业多年的实践来看,并非常见,但是希望相关的同行看到我的文章可以保留每次分类表的版本,以方便客户遇到此类案件时可以有应对措施,以便在进行相关业务时可以做到在依《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尼斯分类》的原则前提下,对每个案件都心中有数,不管是自己代理申请人提异议还是答辩都能提前做应对准备,同时也避免因审理员的阅历或经验的不同而给自己的客户利益造成相应的损失,要对得起客户的信任。

本文为北京润诚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资深商标代理人颜肖整理并原创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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