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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避商标因三年不使用而撤销的风险?
2013年10月29日 18:46

结合最近工作中遇到的申请人商标被撤销现象比较普遍(自商标总局公告于2012年11月20日第1336期的送达公告中被撤销的商标有近百件),本人有必要提醒相关商标所有人:建议长期使用且商标注册成功三年以上的申请人,提防其商标被撤销. 避免已经申请到手的商标,3年不用而被撤销的风险。近年来,国内许多申请人(包括符合商标法主体资格条件的所有申请人)已有了注册商标的意识,但保护意识还较差。

因商标法立法精神规定为了有利于商标资源的合理配置, 从而有效降低因闲置商标的持续存在而导致商标资源的浪费. 这是国家为督促商标注册人及时、合理使用注册商标,防止商标资源浪费的一项重要措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而<<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三十九条 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行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现实中,有的企业注册商标后,变更了地址,却未及时去商标局对注册商标资料进行变更。这就会收不到国家商标局的通知(对于被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被争议;被异议复审的;除涉外申请人的会寄给代理人,其余商标局直接按申请人的原始注册地址邮寄),从而错过了答辩机会。企业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可能失去已到手的商标。而一旦被撤销,别人就可申请注册该商标。如果遇到这种情况,企业损失会很大。

我的客户的商标是2012年8月3日,被他人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2012年9月9日商标局下发让商标所有者提供举证的信件,因所有者地址实际上变更,导致根本收不到文件.此文件2012年9月17日文件退回商标局.因原则上这文件不通过代理人,而后我代领了文件,但此时收到文件已过举证有效期.这不得不说是件很令人遗憾和可惜的事.

据了解,这种情况普遍存在. 企业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注册商标呢?建议一:商标所有者对于持续使用的商标,建议及时做商标登记资料的变更. 另外,要注意保全商标使用的证据。企业可在快到3年时,做个广告,申明自己的商标已注册。建议二:如商标未持续使用,建议做个许可使用的备案.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的规定,如以下材料使用过注册商标,便可证明使用了注册商标:1、真实有效的商品销售发票;2、依法签订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3、广告宣传;4、包装物;5、产品报关单;6、印刷、制作带有商标的包装物、标签、说明书、合格证等商标标识的证明材料;7、产品出货单、销货清单、缴款单、产品说明书、商品进出品检疫证明等等。

需要指出的是,单独的一个证明材料可能不能充分证明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往往需要多种证据材料结合,共同证明商标使用的事实,从而有效地保护注册人的注册商标。另外,可以提供此商标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也可以.

本文作者:资深商标代理人颜肖。如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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