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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知识
共同商标的申请人之一死亡,商标权如何介定?
2013年10月18日 10:08

    客户咨询:想购买商标,所购商标申请人为共同所有,第一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有效);第二申请人为:自然人(已死亡).问购买此商标可能会遇到的问题以及商标权如何确定?

   这个案件对于从事七年多商标代理的笔者来说着实属首例,这类的边缘性业务在同行的反映中实属罕见,抱着遇到问题,帮客户解决问题,目的也为增加自己的知识面的态度,在百度搜索相关的信息,同时咨询了相关的专家和知识产权律师,虽然大家都没在先的经验,在此将收集各方的建议整理如下,以方便借鉴.

笔者翻阅了现行<<商标法>>以及2014年5月1日开始实行的<<新商标法>>均未涉及到相关法条之规定.在中国目前的商标申请中没有对商标权继承做出特别规定,可见此类案件确属个例,没有上升到立法的层面.<<商标法>> 第五条 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明确规定商标可以共同申请,但是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包括实施条例也没有关于这条做过解释。事实上做为商标的共同申请人来申请的商标并非申请商标的主流,因此只能从相关的法律中来寻找线索.

这件案子主要涉及两个核心问题.第一,此商标是否有效?第二,此商标能否转让?转让需要如何操作?

问题一, 此商标是否有效?

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注册商标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被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

显然从字面上分析以上情况针对的是独立拥有商标的申请人而言,对于本案并不具有参考价值.换而言之.第二申请人既使死亡一年以上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请求商标局行使撤销此商标的行政权利,此商标也不应该被撤销,原因是此商标并非死亡申请人独有的,而是和法人共有的。因此只要此商标还在有效期内,此商标应属有效。

需要补充的是对于“第四十七条规定”想注销此商标理论上需要有人举证商标局方可行使行政权利认定此商标无效。也即所谓民不举官不纠。商标局不会主动依职权注销这类商标。

   另外笔者在百度搜索相关的案件,发现有"接堂包子"商标权的分析,但此与本案的情况不同,不过和本案的共同点是:对于主体资格消亡的情况是可以继承的.可以参见本网页.http://news.sxxw.net/html/20067/28/137304.shtml

第二,此商标能否转让?

<<新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很显然商标第二申请人因死亡而不可能出现,因此也不可能行使签定转让协议的行为。而第一申请人签定协议又因其非独立支配此商标权人而受到限止.

知识产权律师提到:商标的继承可以通过两个方面法律规定来完成:1、根据《继承法》的规定;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继承法一般适用于个人,如果商标权为个人所有,应当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进行继承。

这里会涉及到《商标法》\《物权法》与《继承法》等结合运用的问题。

商标注册时为婚前行为的,则商标权利人死亡后,商标权利算是他的遗产,如果没有遗嘱的话,应根据法定继承的顺序参与继承。此商标 注册是在婚后,则商标权利算是他的婚后共同财产,因涉及到其妻继承份额的多少,这里具体的规定暂且不提。

其妻如想拥有此商标,应该做个商标权利移转(实际就是转让),将商标权转至其名下就可以了(第二申请人从其亡夫名下变为其个人)。

但这里面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1.商标权利人有没有通过遗嘱对该商标有其它的处分;

2.其妻是不是商标权利人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以上两个问题答案不确定的话,具体处理方式仍旧是不一样的。需要做个商标权利移转,但这个过程中将会碰到什么问题,还得看本案的具体情况。

    此商标转让会产生两个个问题:转让时第二申请人方面需要提交“公安系统出具死亡证明”、“继承人声明转让(此转让声明需要公证)”,此时其妻具有死亡人拥有此商标的权利,只要第一申请人和死亡者之妻签字同意既可转让给受让方。

    欢迎广大客户或同行对此类案件踊跃参与讨论,共同学习和进步.

              本文为北京润诚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资深商标代理人颜肖整理并原创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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